<th id="td9nt"><del id="td9nt"><output id="td9nt"></output></del></th><form id="td9nt"></form>

      <span id="td9nt"></span>
      <th id="td9nt"></th>

      <i id="td9nt"><ol id="td9nt"></ol></i>
        <big id="td9nt"></big>

          <pre id="td9nt"></pre>
          網站支持IPv6
          當前位置:首頁 > 互動交流 > 調查征集

          綿陽市司法局關于公開征求《綿陽市平安建設規定(代擬稿)》修改意見的公告

          2022-04-26 00:00 至 2022-05-30 00:00 狀態: 已結束 點擊次數:13406

          按照“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原則,為擴大公民對立法工作的有序參與,提高立法質量,更好地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現將《綿陽市平安建設規定(代擬稿)》和《關于〈綿陽市平安建設規定(代擬稿)〉的起草說明》全文公布,公開征求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的意見,以便進一步研究修改。單位和個人可以在2022年5月30日前,通過在線征集入口提出意見建議。

          附件1:綿陽市平安建設規定(代擬稿)

          附件2:于《綿陽市平安建設規定(代擬稿)》的起草說明



          附件1

          綿陽市平安建設規定

          (代擬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入貫徹習平法治思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平安中國建設的重要論述,加快推進綿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營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綿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綿陽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平安建設工作及其有關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工作原則)平安建設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前置防線、前瞻治理、前端控制、前期處置,堅持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和專項治理相結合。

          第四條(工作主體及保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平安建設工作,履行平安建設職責,將平安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年度計劃,將平安建設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配備與平安建設任務相適應的工作力量和設施設備。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為本行政區域平安建設工作行政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本行政區域平安建設工作。各級行政部及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本部門職責范圍內、本行政區域內平安建設工作,組織開展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等工作。

          第五條(平安建設領導(協調)機構職責)平安建設領導(協調)機構負責統籌謀劃、協調推動、督辦落實、考評激勵本地平安建設工作,全面提平安綿陽設科學化、社會、治化、智能化水平。

          第六條(平安建設權責清單)平安建設領導(協調)機構應當根據平安建設工作需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建立健全平安建設權責清單,嚴格落實部門對分管行業領域安全風險防控監管職責。各成員單位應當依照法定職責,按照平安建設權責清單開展工作,落實平安建設工作責任制和領導責任制。

           

           第二章  平安建設職責

          第七條(國家安全人民防線)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宣傳、動員、組織有關社會力量,配合專門機關,加強國家安全人民防線建設,防范化解影響國家政治安全重大風險。

          第八條(常態化掃黑除惡)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應當與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配合,加強常態化掃黑除惡工作,建立完善掃黑除惡常態化機制,依法打擊涉黑涉惡違法犯罪行為。
              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信息網絡、自然資源、交通運輸、工程建設、醫療衛生、文化旅游等領域監管中發現問題,應當及時開展整治。

          第九條(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度)平安建設領導(協調)機構應當建立重大行政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度,督促有關部門加強新形勢下重大行政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建設,將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作為重大決策的前置程序,預防和減少因決策不當影響社會穩定。

          第十條(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實施)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以教育、住房、就醫、就業、養老、醫保等領域為重點,深入開展重大行政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進行重大行政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實事求是地確定穩定風險等級,有針對性地提出穩定風險防范措施和化解處置預案。

          對于社會穩定風險可以有效防控和化解的,應當及時作出決策;對可能引發較大矛盾沖突、可能引發涉穩問題的,應當暫緩決策實施;對反對意見強烈、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等重大風險的,應當調整優化決策方案,或作出不予實施的決策。

          第十一條(防范化解社會矛盾風險)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社會矛盾風排查預警機及防機制,、金融、勞資、物業、態環境、遷、全、婚姻家庭重點態化摸排。

          平安建設導(協調)機構應當建立社會矛盾風險等級管理制度,按照有關規定分別確定為紅色風險(高風險)、黃色風險(中風險)、藍色風險(低風險,并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政府及本級有關部門把重大社會矛盾風險防控化解在市域,把一般性社會矛盾風險解決在基層、化解在萌芽。

          社會矛盾風險引發突發事件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組織應急響應。

          第十二條(依法行政)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按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以及行政執法公示、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等法律法規制度,依法行政,正確履行職責,從源避免不當行行為,減少行政爭議。

          各級人民政府及關部門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監管、防災減災、應急管理等工作,優化公共服務,完善社會保障和社會救助制度,預防、減少社會風險。

          第十三條(政府法律顧問)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普遍建立以內部法律顧問為主體、外聘法律顧問為補充的法律顧問隊伍。處置涉法涉訴案件、信訪案件、重大突發事件、化解重大群體性矛盾糾紛等,應當安排法律顧問參與,聽取法律顧問意見。

          第十四條(行政裁決)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行政裁決工作,健全行政裁決工作體制,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糾紛。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編制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本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行政裁決事項清單及行政裁決職責清單,依法履行行政裁決職責。

          第十五條(行政調解)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行政調解工作,依法對消費者權益保護、交通損害賠償、治安管理、環境污染、社會保障、房屋土地征收、知識產權等方面糾紛進行行政調解。

          第十六條(規范信訪制度)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行政機關負責人信訪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機關負責人協調處理信訪事項。信訪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點向有關行政機關負責人當面反映信訪事項。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的信訪工作部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至少提前一周公布行政機關負責人接待的時間和地點。

          各級行政部門應當在門戶網站以及辦公區域顯著位置公開信訪接待負責人及工作人員電話等聯系方式,暢通和規范群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救濟渠道,引導公眾依法合理表達利益訴求。

          第十七條(綜治中心建設)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中國共產黨政法工作條例》等規定,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心等機構及其基礎設施規范化建設。市平安建設領導(協調)機構應當完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心等有關機構建設標準。

          第十八條(多中心融合建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心、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協調中心、網格化服務管理中心等融合建設,整合公安、司法行政衛生健康部門等社會治理資源,健全調度、分辦、協同工作機制,加強“雪亮工程”建設和聯網應用,協調推動違法犯罪排查防控、網格化服務管理、矛盾糾紛排查化解、社會安全隱患排查處置、基層平安創建等工作。

          會治安綜合理中心和矛盾紛多元化解協調中心應配合人民法院訟服務及速作。

          第十九條(網格化服務管理機制)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基層社會綜合治理網格化服務管理機制,加強網格員隊伍建設,發揮網格化管理在基層平安建設工作中的基礎性作用。

          市平安建設領導(協調)機構應當按照屬地管理、標準統一、動態調整的原則,明確網格員職責,指導各縣(市、區)科學劃分網格。

          第二十條(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公安機關應當完善立體化、智能化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加強社會面治安防控網、鄉鎮(街道)和村(社區)治安防控網、治安重點防控網、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內部安全防控網、信息網絡防控網及科技防控網建設,健全社會治安防控運行機制。

          第二十一條(包容免罰清單)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依照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綜合考慮違法次數、造成的危害后果、改正程度等因素,根據各地實際制定發布多個領域的包容免罰清單。對適用不予行政處罰的輕微違法行為,行政執法部門應當通過批評教育、指導約談、責令改正等方式予以糾正。

          第二十二條(公共法律服務)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完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加強公共法律服務平臺建設,全面推行“一村(社區)一法律顧問”,深入開展基層法治示范創建,實施鄉村(社區)“法律明白人”培育工程,加強基層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

          第二十三條(社會心理服務)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會同公安、司法行政、教育、民政等部門,建立健全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和心理危機干預機制,強化重點人群、特殊人群、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社會心理服務,創新“心沐計劃”“詩城義警”“花城管家”等志愿服務方式,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積極向上的社會心態。  

          第二十四條(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平安建設領導(協調)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社會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完善糾紛多元化解綜合協調工作平臺建設,拓寬第三方參與社會矛盾糾紛化解的制度渠道,發揮和解、調解、仲裁、公證、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作用,促進社會矛盾糾紛及時有效化解。

              第二十五條(科技能)平安建導(調)機構應當會同公安、政、科技、信息化建設等部門建立綿陽社會面安防建設智能化標準,實現科學化、智能化平安綿陽建設的全領蓋、全程質控、全方能。

          第二十六條(典型案例)平安建設領導(協調)機構應當用好典型案例,每年精選一批本地多發高發具有典型性的案事件,通過開放庭審、現場調解等方式,以案釋法,用身邊案教育警示身邊人。

           

          第三章  平安設重點

          第二十七條(打擊電信網絡詐騙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違法犯罪工作協調機制,統籌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違法犯罪工作。

          公安機關應當會同金融行業主管部門、電信行業主管部門等建立健全快速查詢、凍結、止付的聯動機制,完善預警勸阻和詐騙電話攔截封堵等機制,依法打擊利用電信、網絡等方式實施的詐騙及其他違法犯罪行為,電信企業、金融機構、互聯網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電信企業、金融機構、互聯網企業應當加強電信網絡詐騙風險監測和反詐騙宣傳教育,發現涉嫌電信網絡詐騙的,應當及時向客戶作出風險提示,按照規定采取阻斷措施并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八條(打擊非法集資)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政府金融工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以及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綿陽分支機構、派出機構等單位,統籌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

          政府金融工作部門應當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發現本行業、本領域可能存在非法集資風險的,應當依法對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警示約談,責令整改。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在限期內完成整改并反饋有關情況。

          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依法嚴格執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加強對社會公眾防范非法集資的宣傳教育。

          第二十九條(重點行業領域專項整治)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其他行業主管部門,深化重點行業專項整治,結合綿陽實際排查確定亂象較多的行業領域開展專項整治,對行業領域內有組織犯罪情況進行監測分析,對有組織犯罪易發的行業領域加強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大型活動安全管理)大型群眾性活動的主辦者、承辦者依法承擔承辦活動的安全職責,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場所管理者依法擔活動場所及設施的安全職責。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職責,加強對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的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應當會同行業主管部門,依法開展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對經安全許可的大型群眾性活動,公安機關根據安全需要組織相應警力,維持活動現場及周邊的治安、交通秩序,預防和處置突發治安事件,查處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十一條(校園周邊環境治理)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教育、住建、市場監管等部門,開展校園周邊環境治理工作。

          第三十二條(網絡安全監管)網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通信管理等部門,建立健全網絡安全綜合治理體系,加強網絡安全管理和防護工作,開展網絡安全宣傳教育,加強公民個人信息保護,加強對網絡運營者的監督管理,預防和打擊網絡違法犯罪行為。

          第三十三條(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水利、林業、氣象等行業主管部門,編制綜合應急防災減災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負責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并落實,推動應急避難設施建設。

          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教育、衛生健康等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學校、幼兒園、醫院、公園、大型商業中心、機場、車站、港口碼頭、鐵路沿線、出入境口岸、城中村等區域的管理單位或者運營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配備安防人員和設施設備,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演練,提高防控能力,防范暴力恐怖活動。

          第三十四條(依法解決醫患糾紛)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會同司法行政部門、醫療機構,健全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置制度,及時查處醫療事故,加強宣傳疏導,引導醫患雙方依法解決醫療糾紛。

          公安機關應當會同衛生健康等部門,依法維護醫療機構治安秩序,查處、打擊侵害患者和醫務人員合法權益以及擾亂醫療秩序等違法犯罪行為。

          第三十五條(弱勢群體幫扶)民政部門應當會同衛生健康、教育、農業農村等部門以及婦聯、殘聯等群團組織,強化對農村留守、生活困難的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低收入群體等弱勢群體的關心關愛、救助幫扶。

          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司法行政、民政、市場監管等部門,依法打擊拐賣婦女兒童、養老詐騙等針對弱勢群體的各類違法犯罪。    

          第三十六條(打擊非法宗教活動)宗教事務部門應當會同公安、國安、民政、網信等部門依法處置非法宗教活動、互聯網非法宗教活動,依法取締非法宗教組織,防范和抵御境外利用宗教滲透。

          第三十七條 非法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監管)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開展非法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監管工作,打擊非法安裝、使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特殊人群服務與管理)平安建設領導(調)機構統籌協調司法行政、衛生健康、民政、公安等有關主管部門,加強對社區矯正對象、刑滿釋放人員、吸毒人員、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人員、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問題青少年、流浪乞討人員等特殊人群的服務與管理。

          第三十九條(掛牌整治)平安建設領導(協調)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重點治理和掛牌整治機制,對平安建設重點地區、重點行業、重點領域實施重點治理,對平安建設突出問題實施掛牌整治。

          第四十條(平安建設宣傳)平安建設領導(協調)機構及成員單位應當堅持依法辦理、輿論引導、社會面管控“三同步”理念,開展平安建設宣傳教育,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法治文化、安全穩定和公民道德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平安法治文化素養。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各類媒體應當開展平安建設公益宣傳,鼓勵支持對平安建設工作進行輿論監督。

           

          第四章  平安建設共建

          第四十一條(智慧平安小區建設)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統籌,住建、規劃等有關部門應當配合公安機關,編制智慧平安小區建設規劃,開展智慧平安小區建設。

          第四十二條(購買社會服務)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政府購買服務等相關扶持政策,支持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及其他社會組織發揮專業服務功能,依法有序承接平安建設有關工作;健全社會志愿服務體系,完善志愿者權益保障與激勵機制,引導、支持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參與平安建設工作。

          第四十三條(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對于行政訴訟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其中,涉及食品藥品安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公共衛生等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或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等的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必須出庭應訴,不得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第四十四條(基層治理創新)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應當支持具有綿陽地方特色的“三羌共治”“棗園嬢嬢”等基層自治模式以調解、“五老”調解等間矛盾糾紛化解方式。

          第四十五條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聯動融合、集約高效的政府治理機制,加強源頭治理、動態管理和應急處置。各級行政部門應當細化工作措施,建立訴源治理工作協同運行機制,引導有關社會組織積極參與訴源治理,通過專業規范運作、依法依規辦事,促進矛盾糾紛的源頭預防和前端化解。

          第四十六條(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人民調解組織等非訴方式化解矛盾糾紛織建設,并加強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銜接聯動機制建設,深化公調對接、檢調對接、訪調對接、訴非銜接機制建設。

          第四十七條(平安巡防隊伍)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專兼職平安巡防隊伍。平安巡防隊伍建設的標準,由公安機關定。

          第四十八條(村規民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平安建設工作,將平安建設內容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

          第四十九條(行業自律)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指導和支持會員參與平安建設,協助主管部門做好本行業平安建設有關工作。

          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商會在征求涉企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意見時,根據實際和民意充分發表意見建議。

          第五十條(廣泛開展平安建設工作)物業服務企業、大型商業中心、大型市場應當協助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開展平安建設工作。

          第五十一條(公民義務)公民應當遵守法律和社會公德,積極檢舉、揭發和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有義務向司法機關如實作證。公民應當增強自我防護意識,提高安全防范能力,教育未成年子女遵紀守法,促進家庭和鄰里關系和諧。

          第五十二條(見義勇為基金)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見義勇為保護獎勵專項資金和基金,專項用于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資助。見義勇為保護獎勵專項資金由同級財政部門納入年度預算予以保障。見義勇為保護獎勵基金由同級財政部門撥付、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個人捐贈或基金收益和其他合法收入組成,其收支情況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及捐贈人的監督。 

          第五十三條(基層平安創建)縣(市、區)平安建設領導(協調)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基層平安創建機制,組織開展基層平安創建活動,動員社會力量參與。

           

          第五章  平安建設監管

          第五十四條(政績考核)平安建設領導(協調)機構應當配合組織部門,把平安建設成效納入領導干部政績考核指標體系,制定考核評價標準和指標體系,強化考核評價結果運用,推動落實平安建設工作責任制和領導責任制。

          第五十五條(平安建設工作考核)平安建設領導(協調)機構應當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及本級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平安建設目標責任制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對在平安建設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組織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表揚。

          對未達到平安建設目標要求的,按照平安建設責任制的規定追究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的責任。

          平安建設領導(協調)機構在實施平安建設目標責任制考核時,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群眾安全感、治安滿意度等平安建設指標民意調查。公安機關可以組織對有關責任單位防范工作進行技術評價,作為平安建設考核重要依據。

          第五十六條(平安建設工作責任)有關單位未依法履行平安建設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平安建設領導(協調)機構根據情節輕重,分別采取通報、約談、督辦等形式進行督導,督促其限期整改:

          (一)不重視平安建設,相關工作措施落實不力,基層基礎工作薄弱,區域以及系統或者行業內重大安全隱患整改不力,社會矛盾糾紛比較突出的;

          (二)在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重大刑事案件或者群體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三)平安建設工作考核評價不合格、不達標的;

          (四)對市民反映強烈的社會治安和公共安全問題沒有及時采取有效應對措施的;

          (五)其他需要督促整改的情形的。

          第五十七條(法律責任)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工作人員拒不履行平安建設工作職責或者在平安建設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處分,或者由監察機關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園區管委會等適用規定)四川省人民政府科學城辦事處、綿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綿陽科技城新區、綿陽經濟技術開發區、綿陽仙海水利風景區管委會依照本規章關于縣(市、區)人民政府的規定,負責本轄區的平安建設工作。

          第五十九條(街道辦事處適用規定)街道辦事處依照本規章關于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負責本轄區的平安建設工作。

          第六十條(施行日期)本規定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關于《綿陽市平安建設規定(代擬稿)》的起草說明

          根據市政府《關于印發2022年立法計劃的通知》(綿府發〔2022〕7號)精神,《綿陽市平安建設規定》確定為我市2022年立法項目(政府規章制定類),由市委政法委牽頭,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30個部門參與,共同起草了《綿陽市平安建設規定(代擬稿)》(以下簡稱《規定(代擬稿)》)?,F就《規定(代擬稿)》起草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必要性

          (一)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需要。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平安中國建設,多次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強調深入推進平安中國建設,發揮法治的引領和保障作用,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矛盾和問題,提高平安建設現代化水平。中共中央、國務院對平安中國建設出臺了一系列文件,綿陽市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依法治理,著力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平安綿陽建設。需要通過立法的方式,以法治保障和推進平安綿陽建設。

          (二)突破解決綿陽平安建設深層次問題的需要。在推進平安綿陽建設中,各主體之間齊抓共管、多方協同的工作合力還有待進一步加強。對政府負責的各具體領域相關制度政策還缺乏系統集成,需要系統整合資源力量、明確職責分工、理順工作機制,更加適應新發展階段的新形勢新變化,為在更高起點上推進平安建設提供更有權威、更可操作、更具針對性的制度保障。新一輪機構改革后,各級政府部門進行了調整,職能作用亟待明確,運作機制急需優化。針對平安綿陽建設維護國家政治安全、防范化解社會風險和矛盾糾紛、建立健全社會治安防控體系依法打擊各類違法犯罪行為、加強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推進網絡綜合治理等重點任務,賦予政府行政部門平安建設任務。

          (三)總結固化綿陽平安建設經驗的需要。針對平安綿陽建設所面臨的新形勢,我市在防范化解各類風險中探索實踐出了預警預防、定期研判、排查處置各類風險隱患等做法,建立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制度機制,創新實踐了在全國有影響力的“心沐計劃”等志愿服務模式。需要通過立法,將“三羌共治”“詩城義警”“心沐計劃”“花城管家”等具有綿陽地方特色的經驗做法作為平安建設長效機制固化推廣應用。

          (四)提高綿陽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水平的需要。2月17日,中央政法委印發了《全國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試點工作指引(第二版)》,既是試點任務,也是驗收標準。指引明確“用足用好地方立法權,充分考慮本地經濟、社會、文化、風俗等實際情況,深入總結本市社會治理成熟做法,推動在應急管理、公共衛生、網絡安全、社區物業等社會治理重點領域制定地方性法規規章?!笨紤]到綿陽屬于全國第一批全國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的試點單位,市域社會治理也比較成熟,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心的實體化運行問題、網格員的職責過多過隨意問題等,需要通過立法進一步規范,提高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水平。

          二、起草過程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以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榮全任組長,副市長、市公安局長周任常務副組長,市委政法委常務副書記趙顯福、市司法局局長趙開年擔任副組長,由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市委宣傳部等30個部門為成員的起草工作領導小組組,下設辦公室于市委政法委,由市委政法委副書記秦理楠兼任主任。制定起草工作方案,成立起草工作小組,嚴格按照立法程序有序推進起草工作。

          (二)開展調查研究。結合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等工作,開展《規定》起草調研論證,收集全國各地有關平安建設立法經驗,梳理平安建設共性內容,挖掘本地特色亮點做法。擬赴各縣(市、區)、基層單位、行業部門對平安建設立法開展調研,了解掌握平安建設工作開展情況和經驗做法,梳理立法建議分析目前工作運行的重點、焦點、難點問題。通過立法調研,進一步加深了對我市平安建設工作現狀的認識,學習了先進地區經驗,為具體的文本起草做好了準備。

          (三)起草完善送審。3月7日,起草形成規定(代擬稿)(第一稿)》并向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科學城辦事處,市級相關部門和市律師協會、市物業管理協會以及各地黨委政法委征求意見。3月10日,在綿陽長安網公示規定(代擬稿)(第一稿)》 ,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30天。3月17日,邀請市司法局局長趙開年及立法科負責同志召開座談會征求意見。起草工作小組共收到規定(代擬稿)(第一稿)》修改意見42條,經認真研究,采納21條,修改形成第二稿。4月8日,再次向市級相關部門和縣(市、區)、園區、科學城辦事處平安建設領導小組征求修改意見,收到修改意見14條,經認真研究,采納3條,修改形成第三稿。4月12日再次向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科學城辦事處,市級相關部門和市律師協會、市物業管理協會以及各地黨委政法委征求意見,收到修改意見8條,經認真研究,采納2條。4月22日,邀請西南科技大學法學院廖天虎博士、羅澤勝教授,綿陽市律師協會會長張勇,四川真道律師事務所黨支部書記、主任梁普林,四川眾城律師事務所主任羅太平、涪城公安分局四級高級警長謝平組成專家論證組,經書面論證,召開論證座談會,對《規定》制定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開展論證,會議提出修改意見6條,采納6條。4月24日,市委政法委2022年第15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規定(代擬稿)》。

          三、立法依據

          (一)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3.《信訪工作條例》

          4.《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

          5.《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

          6.《宗教事務條例》

          7.《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8.《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

          9.《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

          10.《四川省保護和獎勵見義勇為條例》

          11.《深圳經濟特區平安建設條例》

          12.《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平安建設條例》

          13.《四川省糾紛多元化解條例》

          14.《廣東省平安建設條例》

          1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0〕3號)

          (二)規范性文件

          1.《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報告》

          2.《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

          3.《中國共產黨政法工作條例》

          4.《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

          5.《中共中央  國務院<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

          6.《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法治政府建設實施方案(2021—2025年)>》

          7.《四川省貫徹〈中國共產黨政法工作條例〉實施細則》

          8.《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關于建立健全訴源治理機制加強矛盾糾紛源頭預防和前端化解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川委辦〔2020〕10號)

          9.《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實施意見》(川辦發〔2019〕34號)

          10.《中共四川省委城鄉基層治理委員會印發<關于加強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實施方案>的通知》(川委基治委發〔2016〕6號)

          11.《平安四川建設領導小組關于推動綜治中心實體化實戰化運行的指導意見》(平安四川組〔2021〕9號)

          12.《四川省信訪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關于貫徹落實領導干部定期接待群眾來訪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川信聯辦發〔2016〕12號)

          13.《四川省公安廳印發<關于加強新時代群防群治工作打造“最強民力”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川公發〔2019〕74號)

          14.《綿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工作的通知》(綿府發〔2014〕3號)

          15.《綿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綿陽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的通知》(綿府發〔2021〕22 號)

          16.《綿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綿陽市社會心理服務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綿府辦發〔2021〕37號)

          17.《中共綿陽市委城鄉基層治理委員會關于印發<加強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重點任務清單>的通知》(綿委基治委發〔2021〕2號)

          18.《中共綿陽市委城鄉基層治理委員會 平安綿陽建設領導小組印發<關于進一步深化網格化服務管理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綿委基治委通〔2021〕3號)

          19.《中共綿陽市游仙區委辦公室 綿陽市游仙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綿陽市游仙區進一步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綿游委辦〔2020〕5號)

          四、主要內容

          本《規定(代擬稿)》采用章、條、款、項的立法體例,共六章六十條,主要目的是為了加快推進綿陽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營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綿陽。在《規定(代擬稿)》中,我們既注重將《行政處罰法》《重大行政程序暫行條例》等涉及平安建設的部分內容具體化,如行政違法的首違不罰輕微不罰、重大行政決策必須合法性審查,從而維護國家的法治統一;又注重綿陽個性化、先行性的需求問題,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心的實體化運行問題??傮w而言,本《規定(代擬稿)》規定了以下主要措施:

          (一)完善平安綿陽建設的體制機制。《規定(代擬稿)》充分發揮立法的引領推動和保障作用,規范了平安建設工作責任主體,建立了平安建設領導責任機制。《規定(代擬稿)》明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平安建設工作,履行平安建設職責,將平安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年度計劃,將平安建設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配備與平安建設任務相適應的工作力量和設施設備。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為本行政區域平安建設工作行政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本行政區域平安建設工作。各級行政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本部門職責范圍內、本行政區域內平安建設工作,組織開展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等工作。 《規定(代擬稿)》第五條、第六條明確平安建設領導(協調)機構負責牽頭抓總、統籌協調、督辦落實及考核獎懲本地平安建設工作”,并首次提出“建立健全平安建設權責清單”,要求“落實平安建設工作責任制和領導責任制”,有利于形成平安綿陽建設齊抓共管、多方協同、落地見效的工作格局。

          (二)清晰明確平安綿陽建設的職責職權。《規定(代擬稿)》第二章旨在明確各級政府和部門在平安建設中的重要職責, 針對平安綿陽建設維護國家政治安全、防范化解社會風險和矛盾糾紛、建立健全社會治安防控體系依法打擊各類違法犯罪行為、規范政府行政行為避免行政違法、減少行政爭議等作出規定。如第七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宣傳、動員、組織有關社會力量,配合專門機關,加強國家安全人民防線建設,防范化解影響國家政治安全重大風險。”第十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以教育、住房、就醫、就業、養老、醫保等領域為重點,深入開展重大行政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钡谑粭l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社會矛盾風險排查預警機制及防控協同機制,對經濟、金融、勞資、物業、生態環境、征地拆遷、交通安全、婚姻家庭等重點領域開展常態化摸排。第十二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以及行政執法公示、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等法律法規制度,依法行政,正確履行職責,從源頭上避免不當行政行為,減少行政爭議?!薄兑幎ǎù鷶M稿)》還注重凝練固化平安建設實踐經驗,如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將游仙區矛盾糾紛“三色預警”機制、北川縣“心沐計劃”、江油市“詩城義警”、安州區“花城管家”等基層平安建設經驗做法通過立法予以固化。

          (三)突出平安綿陽建設的重點。《規定(代擬稿)》堅持系統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和專項治理理念,著眼提升社會風險管控能力,保障社會和諧穩定,圍繞平安建設工作中存在的重點難點問題和瓶頸短板,結合實際作出規定。如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就統籌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違法犯罪工作、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等明確了措施。第二十九條建立重點行業領域專項整治機制,明確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其他行業主管部門,深化重點行業專項整治,結合綿陽實際排查確定亂象較多的行業領域開展專項整治,對行業領域內有組織犯罪情況進行監測分析,對有組織犯罪易發的行業領域加強監督管理”。從防控公共安全風險角度,第三十條至三十八條,分別就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校園周邊環境治理、網絡安全監管、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醫患糾紛化解、弱勢群體幫扶、打擊非法宗教活動、非法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監管、特殊人群服務管理等作出規定。

          (四)完善群眾參與平安共建的義務與渠道。《規定(代擬稿)》始終堅持讓人民群眾成為平安綿陽建設的最大受益者,積極拓寬群眾參與社會治理渠道,最大限度調動群眾參與社會治理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從組織動員、引導參與、社會責任、家庭參與創建、志愿服務及見義勇為等角度,對依靠群眾、服務群眾作出較為詳盡的規定,體現了立法為民、為民立法的理念。如第四十四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應當支持具有綿陽地方特色的“三羌共治”“棗園嬢嬢”等基層自治模式以調解、‘五老’調解等間矛盾糾紛化解方式。”第四十九條規定“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指導和支持會員參與平安建設,協助主管部門做好本行業平安建設有關工作。”第五十一條規定“公民應當遵守法律和社會公德,積極檢舉、揭發和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有義務向司法機關如實作證。公民應當增強自我防護意識,提高安全防范能力,教育未成年子女遵紀守法,促進家庭和鄰里關系和諧。”第五十三條規定“縣(市、區)平安建設領導(協調)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基層平安創建機制,組織開展基層平安創建活動,動員社會力量參與?!?/font>

          (五)強化平安綿陽建設責任的剛性約束。《規定(代擬稿)》圍繞平安建設的目標要求,首次明確了平安建設責任、表彰獎勵,完善了平安建設組織實施、目標責任制的監督、考核與獎勵制度,完善了法律責任的設定等,有利于壓緊壓實平安綿陽建設各級各部門的責任。如第五十四條規定了平安建設成效納入領導干部政績考核指標體系、第五十五條賦予了平安建設領導(協調)機構考評考核權、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規定了未依法履行平安建設工作職責被督導的情形以及承擔的法律責任。


          結果反饋

          綿陽市司法局于2022年4月26日至5月30日期間,在市政府門戶網站上公開征集《綿陽市平安建設規定(代擬稿)》修改意見。在征集期間,共收到公眾意見2條。我局對收集到的意見進行了充分研究論證,對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征求涉企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意見”“公民履行向司法機關作證義等條款的修改建議予以采納。

          希望廣大民眾繼續關心和支持綿陽市的地方立法工作,推動本市的地方立法工作再上新臺階。

           

          綿陽市司法局

          2022年6月6日 

          国内精品久久久久精品爽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