綿陽市平安建設規定
(2022年11月25日綿陽市人民政府令第3號公布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平安建設系列重要論述,加快推進綿陽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營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綿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綿陽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綿陽市行政區域內平安建設及有關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平安建設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前置防線、前瞻治理、前端控制、前期處置,堅持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和專項治理相結合。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平安建設工作,履行平安建設職責,將平安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年度計劃,將平安建設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配備與平安建設任務相適應的工作力量和設施設備。
各級行政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本部門職責范圍內、本行政區域內平安建設工作,組織開展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等工作。
平安綿陽建設實行第一責任人負責制。國家機關主要負責人為本行政區域、本系統或者本單位的平安建設第一責任人,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法定代表人為本單位的平安建設第一責任人。
第五條 平安建設領導(協調)機構負責統籌謀劃、協調推動、督辦落實、考評激勵本地平安建設工作,全面提升平安建設科學化、社會化、法治化、智能化水平。
第六條 平安建設領導(協調)機構應當根據平安建設工作需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建立健全平安建設權責清單,嚴格落實部門對分管行業領域安全風險防控監管職責。各部門應當依照法定職責,按照平安建設權責清單開展工作,落實平安建設工作責任制和領導責任制。
第二章 平安建設職責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堅定不移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宣傳、動員、組織有關社會力量,配合專門機關,加強國家安全人民防線建設,防范化解影響國家政治安全重大風險。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與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配合,加強常態化掃黑除惡工作,健全完善掃黑除惡常態化機制,依法打擊涉黑涉惡違法犯罪行為。
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信息網絡、自然資源、交通運輸、工程建設、醫療衛生、文化旅游等領域監管中發現問題,應當及時開展整治。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發現涉黑涉惡犯罪線索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通報。
第九條 平安建設領導(協調)機構應當建立完善重大行政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度及相關配套制度,督促有關部門加強新形勢下重大行政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建設,將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作為重大決策的前置程序,預防和減少因決策不當影響社會穩定。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以教育、住房、就醫、就業、養老、醫保等領域為重點,深入開展重大行政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進行重大行政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實事求是地確定風險等級,有針對性地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和化解處置預案。
對于社會穩定風險可以有效防控和化解的,應當及時作出決策;對可能引發較大矛盾沖突、可能引發涉穩問題的,應當暫緩決策實施;對反對意見強烈、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等重大風險的,應當調整優化決策方案,或作出不予實施的決策。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完善矛盾風險排查化解機制,加強社會穩定形勢分析研判,做好社會矛盾風險預測預警預防,妥善應對特定利益群體維權活動,著力解決民生、金融、投資、環保、住房建設等領域重大矛盾問題。
平安建設領導(協調)機構應當建立社會矛盾風險等級管理制度,按照有關規定分別確定紅色風險(高風險類)、黃色風險(中風險類)、藍色風險(低風險類),并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政府及本級有關部門及時把社會矛盾風險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
社會矛盾風險引發突發事件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組織應急響應。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等法律規范,遵循行政決策法定程序,落實行政執法公示、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提高行政效率和公信力,完善行政執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基準,依法行政,正確履行職責,從源頭上避免不當行政行為,減少行政爭議。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監管、防災減災、應急管理等工作,優化公共服務,完善社會保障和社會救助制度,預防、減少社會風險。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普遍建立以內部法律顧問為主體、外聘法律顧問為補充的法律顧問隊伍。處置涉法涉訴案件、信訪案件、重大突發事件、化解重大群體性矛盾糾紛等,應當安排法律顧問參與,聽取法律顧問意見。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行政裁決工作,健全行政裁決工作機制,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糾紛。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編制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本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行政裁決事項清單及行政裁決職責清單,依法履行行政裁決職責。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行政調解工作,依法對消費者權益保護、交通損害賠償、治安管理、環境污染、社會保障、房屋土地征收、知識產權等方面糾紛進行行政調解。
第十六條 各級行政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網絡信訪渠道、通信地址、咨詢投訴電話、接訪接待的時間和地點、查詢信訪事項處理進展以及結果的方式等相關事項,加強和改進人民信訪工作,暢通和規范群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引導公眾依法合理表達利益訴求。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心等機構及其基礎設施規范化建設。市平安建設領導(協調)機構應當完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心等有關機構建設標準。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心、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協調中心、網格化服務管理中心等融合建設,完善網格化管理、精細化服務、信息化支撐的基層治理平臺。
整合公安、司法行政和衛生健康部門等社會治理資源,健全調度、分辦、協同工作機制,加強“雪亮工程”建設和聯網應用,協調推動違法犯罪排查防控、網格化服務管理、矛盾糾紛排查化解、社會安全隱患排查處置、基層平安創建等工作。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心和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協調中心應當配合人民法院開展訴訟服務及速裁快審工作。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基層社會綜合治理網格化服務管理機制,加強網格員隊伍建設,發揮網格化管理在基層平安建設工作中的基礎性作用。
市平安建設領導(協調)機構應當按照屬地管理、標準統一、動態調整的原則,明確網格員職責,指導各縣(市、區)科學劃分網格、健全完善落實網格員激勵保障制度。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完善立體化、智能化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加強社會面治安防控網、鄉鎮(街道)和村(社區)治安防控網、治安重點防控網、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內部安全防控網、信息網絡防控網及科技防控網建設,強化社會治安整體防控,健全社會治安防控運行機制。
第二十一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指導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依照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綜合考慮違法次數、造成的危害后果、改正程度等因素,根據各地實際制定發布多個領域的包容免罰清單。對適用不予行政處罰的輕微違法行為,行政執法部門應當通過批評教育、指導約談、責令改正等方式予以糾正。
第二十二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完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加強公共法律服務實體平臺建設,全面推行“一村(社區)一法律顧問”,深入開展基層法治示范創建,實施鄉村(社區)“法律明白人”培育工程,加強基層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
第二十三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會同公安、司法行政、教育、民政等部門,建立健全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和心理危機干預機制,強化重點人群、特殊人群、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社會心理服務,創新“心沐計劃”“詩城義警”“花城管家”等志愿服務方式,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積極向上的社會心態。
第二十四條 平安建設領導(協調)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社會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完善糾紛多元化解綜合協調工作平臺建設,拓寬第三方參與社會矛盾糾紛化解的制度渠道,發揮和解、調解、仲裁、公證、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作用,促進社會矛盾糾紛及時有效化解。
第二十五條 平安建設領導(協調)機構應當會同公安、財政、科技、信息化建設等部門建立綿陽社會面安防建設智能化標準,實現科學化、智能化對平安綿陽建設的全領域覆蓋、全流程質控、全方位賦能。
第二十六條 平安建設領導(協調)機構應當加強正面宣傳,用好典型案例,每年精選一批本地多發高發或具有代表性的案事件,以案釋法。
第三章 平安建設重點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違法犯罪工作協調機制,統籌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違法犯罪工作。
公安機關應當會同金融行業主管部門、電信行業主管部門等建立健全快速查詢、凍結、止付的聯動機制,完善預警勸阻和詐騙電話攔截封堵等機制,依法打擊利用電信、網絡等方式實施的詐騙及其他違法犯罪行為,電信企業、金融機構、互聯網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電信企業、金融機構、互聯網企業應當加強電信網絡詐騙風險監測和反詐騙宣傳教育,發現涉嫌電信網絡詐騙的,應當及時向客戶作出風險提示,按照規定采取阻斷措施并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政府金融工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以及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綿陽分支機構、派出機構等單位,統籌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
政府金融工作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發現本行政區域或者本行業、本領域可能存在非法集資風險的,應當依法對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警示約談,責令整改。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在限期內完成整改并反饋有關情況。
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依法嚴格執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加強對社會公眾防范非法集資的宣傳教育。
第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其他行業主管部門,深化重點行業專項整治,結合綿陽實際重點對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生態環境、城鎮燃氣等行業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開展大排查、大曝光、大整治,對行業領域內有組織犯罪情況進行監測分析,對有組織犯罪易發的行業領域加強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主辦者、承辦者依法承擔承辦活動的安全職責,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場所管理者依法承擔活動場所及設施的安全職責。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職責,加強對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的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應當會同行業主管部門,依法開展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對經安全許可的大型群眾性活動,公安機關根據安全需要組織相應警力,維持活動現場及周邊的治安、交通秩序,預防和處置突發治安事件,查處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教育、住建、市場監管等部門,開展校園周邊環境治理工作,及時發現、依法有效處置校園周邊可能危害師生安全的苗頭問題,增強廣大師生安全感。
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教育管理部門指導學校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防設施,健全校園安全預案、動態監測和分析研判機制,開展多種形式的安全知識教育。
第三十二條 網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通信管理等部門,建立健全網絡綜合治理體系,加強網絡安全管理和防護工作,開展網絡安全宣傳教育,加強公民個人信息保護,加強對網絡運營者的監督管理,預防和打擊網絡違法犯罪行為。
第三十三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利、林業、氣象等行業主管部門,編制綜合應急防災減災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負責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并落實,推動應急避難設施建設。
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教育、衛生健康等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學校、幼兒園、醫院、公園、大型商業中心、機場、車站、港口碼頭、鐵路沿線、出入境口岸、城中村等區域的管理單位或者運營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配備安防人員和設施設備,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演練,提高防控能力,防范暴力恐怖活動。
在本市居住、工作、學習、旅游以及從事其他活動的個人,應當配合、支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增強自我防范意識和防護能力,遵守服從應急措施,履行防控義務。根據防控需要,自覺接受調查、醫學監測、醫學觀察、隔離治療等防控措施,如實提供個人有關信息。
第三十四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會同司法行政部門、醫療機構,健全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置制度,及時查處醫療事故,加強宣傳疏導,引導醫患雙方依法解決醫療糾紛。
公安機關應當會同衛生健康等部門,依法維護醫療機構治安秩序,查處、打擊侵害患者和醫務人員合法權益以及擾亂醫療秩序等違法犯罪行為。
第三十五條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衛生健康、教育、農業農村等部門以及婦聯、殘聯等群團組織,強化對農村留守、生活困難的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低收入群體等弱勢群體的關心關愛、救助幫扶。
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司法行政、民政、市場監管等部門,依法打擊拐賣婦女兒童、養老詐騙等針對弱勢群體的各類違法犯罪。
第三十六條 宗教事務部門應當會同公安、國安、民政、網信等部門依法處置非法宗教活動、互聯網非法宗教活動,依法取締非法宗教組織,防范和抵御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利用宗教進行的危害國家安全活動。
第三十七條 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開展非法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監管工作,打擊非法安裝、使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行為。擅自銷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第三十八條 平安建設領導(協調)機構統籌協調司法行政、公安、衛生健康、教育、民政等有關主管部門,加強對社區矯正對象、刑滿釋放人員、吸毒人員、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人員、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流浪乞討人員等特殊人群的服務與管理。
第三十九條 平安建設領導(協調)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重點治理和掛牌整治機制,對平安建設重點地區、重點行業、重點領域實施重點治理,對平安建設突出問題實施掛牌整治。
第四章 平安建設共建
第四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統籌,住建、自然資源和規劃等有關部門應當配合公安機關,編制智慧平安小區建設規劃,開展智慧平安小區建設。
第四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政府購買服務等相關扶持政策,支持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及其他社會組織發揮專業服務功能,依法有序承接平安建設有關工作;健全社會志愿服務體系,完善志愿者權益保障與激勵機制,引導、支持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參與平安建設工作。
第四十二條 對于行政訴訟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其中,涉及食品藥品安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或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等的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得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第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具有綿陽地方特色的“三羌共治”“棗園嬢嬢”等基層自治模式以及鄉賢調解、“五老”調解等民間矛盾糾紛化解方式,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提升社會治理效能。
第四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聯動融合、集約高效的政府治理機制,加強源頭治理、動態管理和應急處置。各級行政部門應當細化工作措施,建立訴源治理工作協同運行機制,引導有關社會組織積極參與訴源治理,通過專業規范運作、依法依規辦事,促進矛盾糾紛的源頭預防和前端化解。
第四十五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人民調解組織等非訴方式化解矛盾糾紛組織建設,并加強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銜接聯動機制建設,深化公調對接、檢調對接、訪調對接、訴非銜接機制建設。
第四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專兼職平安巡防隊伍。平安巡防隊伍建設的標準,由公安機關制定。
第四十七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將平安建設相關要求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建立健全本村、本社區平安建設聯防聯控工作制度,做好平安建設工作。
第四十八條 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指導和支持會員參與平安建設,協助主管部門做好本行業平安建設有關工作。
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商會在征求涉企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意見時,根據實際和民意充分發表意見、提出建議。
第四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大型商業中心、大型市場應當協助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開展平安建設工作。
第五十條 公民應當遵守法律和社會公德,積極檢舉、揭發和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有義務向司法機關如實作證。公民應當增強自我防護意識,提高安全防范能力,教育未成年子女遵紀守法,促進家庭和鄰里關系和諧。
第五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見義勇為保護獎勵專項資金,專項用于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資助。見義勇為保護獎勵專項資金由同級財政部門納入年度預算予以保障。
第五十二條 縣(市、區)平安建設領導(協調)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基層平安創建機制,組織開展基層平安創建活動,動員社會力量參與,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
第五十三條 平安建設領導(協調)機構及成員單位應當堅持依法辦理、輿論引導、社會面管控“三同步”理念,開展平安建設宣傳教育,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法治文化、安全穩定和公民道德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平安法治文化素養。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各類媒體應當開展平安建設公益宣傳,鼓勵支持對平安建設工作進行輿論監督。
第五章 平安建設監管
第五十四條 將平安建設成效納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的重要方面。平安建設領導(協調)機構會同組織人事部門制定考核評價標準和評價體系,強化考核評價結果運用。有關地方和部門領導對平安建設工作推動不力、相關工作考核靠后的,平安建設領導(協調)機構應當及時向組織人事部門報告。
第五十五條 平安建設領導(協調)機構應當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及本級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平安建設目標責任制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對在平安建設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組織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表揚。
對未達到平安建設目標要求的,按照平安建設責任制的規定追究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的責任。
平安建設領導(協調)機構在實施平安建設目標責任制考核時,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群眾安全感、治安滿意度等平安建設指標民意調查。公安機關可以組織對有關責任單位防范工作進行技術評價,作為平安建設考核重要依據。
第五十六條 有關單位未依法履行平安建設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平安建設領導(協調)機構根據情節輕重,分別采取通報、約談、督辦等形式進行督導,督促其限期整改。
(一)不重視平安建設,相關工作措施落實不力,基層基礎工作薄弱,區域以及系統或者行業內重大安全隱患整改不力,社會矛盾糾紛比較突出的;
(二)在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重大刑事案件或者群體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三)平安建設工作考核評價不合格、不達標的;
(四)對市民反映強烈的社會治安和公共安全問題沒有及時采取有效應對措施的;
(五)其他需要督促整改的情形的。
第五十七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工作人員拒不履行平安建設工作職責或者在平安建設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處分,或者由監察機關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四川省人民政府科學城辦事處、綿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綿陽科技城新區、綿陽經濟技術開發區、綿陽仙海水利風景區管委會依照本規章關于縣(市、區)人民政府的規定,負責本轄區的平安建設工作。
第五十九條 街道辦事處依照本規章關于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負責本轄區的平安建設工作。
第六十條 本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